天津某有限公司因拖欠技術服務費120萬元被申請強制執行。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執行法官多方查找未發現該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,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,同時向申請執行人明確告知:終結本次執行不等同于執行終結,可繼續搜集線索申請恢復執行。面對執行困境,法院引導申請執行人以該公司股東出資不實為由,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,并依法啟動追加審查程序。向公司股東送達聽證通知書后,聽證會前夕,該公司主動聯系法院,全額支付了120萬元執行款。經了解,該公司股東得知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,迫于法律壓力,積極籌措資金履行了債務。最終,申請執行人撤回追加申請,案件得以圓滿解決。
法官提示,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非“執行終局”,債權人仍可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等手段尋求突破。許多被執行人存在“公司沒錢不用還債”的僥幸心理。通過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,直接觸及股東個人利益,往往能促使其主動協調公司履行義務。債權人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,可重點關注被執行人股東是否存在出資瑕疵、財產混同等線索,及時申請追加。(通訊員 金菁)